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X,男,汉族,1949年02月0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山一村毛家沿XX号。
被告一:蒋XX,男,汉族,1969年05月0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湘湖人家谷丰苑XX幢X单元X室;联系电话:158****4633。
被告二:杭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中泰街道桃源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XX,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负责人:陈卫军,公司经理。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58号赞成·太和广场2号楼7-8层。
案由: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8445.12元;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三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负担,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10年7月27日05时28分许,被告一蒋XX醉酒后驾驶被告二的浙A9193M小型客车,在时代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一村村道口时,与在山一村由东向西行驶由原告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场休克被急送至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右侧胫腓骨中上段开放粉碎性骨折;寰枢关节脱位伴脊髓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右小腿碾压伤;全身皮肤软组织挫裂伤;颜面部、左侧上眼睑、右侧耳廓、右肘部、颈部、右足、右跟部软组织挫裂伤、头皮下血肿;腹部闭合性损伤:腹腔内出血;颜面部(玻璃)异物存留;右侧枕顶叶、左侧半卵圆中心脑挫伤;两侧颞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两侧胸膜腔积液;右侧髂骨骨折;肺不张伴肺部感染;应激性溃疡、枕部压疮。 原告经四次手术,于2010年10月25日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一个7级、一个8级、一个9级;伤后的误工期限从2010年7月27日至2012年7月26日;伤后的专人护理期限为六个月;伤后的营养时限为3个月。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赔偿清单
赔偿清单
1、医疗费: 1493.34元
2、误工费: 730天×97.89元/天= 71459.7元
3、护理费: 180天×97.89元/天=17620.2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 91天×50元/天=4550元
5、营养费: 90天×50元/天=4500元
6、伤残赔偿金 30971元/年X17年X44%=231663.08元
7、扶养费 20437元/年X16年X1/3X44%=47958.8元
8、精神抚慰金 25000元
9、鉴定费 2000元
10、财物损失(鞋子、裤子、自行车) 400元
11、交通费: 1800元
合计:408445.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