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杰律师亲办案例
抢劫罪辩护词
来源:华亚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5
浏览量:772

方**抢劫案)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取得其本人同意,指派华亚杰、律师担任贵院审理方熙涉嫌抢劫罪一案中被告人方**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贵院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方**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方**应系从犯

首先,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方**

2015年3月30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方**与储**、方**、方**等人在银乐迪唱歌、喝酒,玩到31日凌晨1点30分左右,又一起去祥和网吧上网。凌晨3时左右,储**先后要求方**和方**陪他出去买烟,但方**和方**因考虑到储**为人狡诈,不愿跟他过多接触,便拒绝了。但方**生性老实,且与储**接触不多,不了解其为人,就同意陪他一起去买烟。出网吧后,储**看到前面有一陌生男人,便萌生了抢劫的意图,提出上去看看他有没有手机等财物。方**在醉酒状态下头脑发热稀里糊涂的就同意了。故本案系储**临时起意抢劫,并教唆方*参与,方熙本无抢劫意图。

其次、被告人方*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仅起次要作用

从方**的笔录中可得知,方*在事发当天刚发了工资,并不缺钱。若不是身上仅剩一两百块钱的储**提出去抢劫,方*根本不可能有抢劫的意图。从被害人王**的笔录中也可以看出,是储**先上去打被害人,翻被害人的口袋,随后方*才上前帮忙。方熙参与殴打被害人、翻被害人的口袋虽也是有贪小便宜的心态,但主要是出于所谓的兄弟义气,想帮手头紧张的储志樑在被害人身上抢点值钱的东西。方**本身为人老实本分,有固定工作和收入,陪储**出网吧,本意也只是陪他去买包烟,绝无抢劫的意图,后发生抢劫行为也主要是出于“帮朋友”的心态。反观储**,没有固定工作,游手好闲,为人狡诈,谎话连篇,他是在网吧里已经谋划好要去抢劫,还是出了网吧临时起意抢劫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使没有认定从犯,衡量被告人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仍比同案犯储**的作用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

被告人方*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面对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了事实经过,与被害人王**的陈述以及万佳贤、方**证人证言是基本吻合的,没有隐瞒也没有反复,根据《刑法》第67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一点在起诉书中也做了充分的肯定。

3、被告人方熙的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

从笔录材料中来看,被告人方*与其同案犯并无事先预谋,且产生劫取被害人手机等财物的犯罪意图也是储志樑,被告人只是被教唆才产生这个犯罪意图。发生本案还是因为被告人方*法制意识淡薄导致的。被告人方*平时行为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根据侦查机关查实,被告人方*此前并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前一直努力工作劳动,遵纪守法。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没有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反复表示悔罪之意。

4、被告人方*是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交代案情,受害人有严重的过错,目前已经被羁押了3个多月受到了严厉的惩罚,羁押的这段时间里,经过法律教育和自我反省,被告人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他自己所犯的错误,并且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综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方熙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相对来说此次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对方熙从轻处罚。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

华亚杰律师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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