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韩**,男,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西市街村*组**号,系犯罪嫌疑人韩*的父亲,联系电话:1385813****,1595710****;
申请事项:请求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韩*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韩*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滨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申请人特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申请人愿依法为韩羽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韩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2015年6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犯罪嫌疑人韩**主动前往**派出所说明情况并如实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韩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情节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韩**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如实交待了上述情况。在其被刑事拘留期间委托其亲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对其一定数额的补偿,且上述款项被害人已收纳,被害人对韩**的行为也表示谅解。
三、犯罪嫌疑人韩**以往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嫌疑人韩**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由于贪图小便宜才不理智的拿了这部手机。韩***在作案时根本没有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其误认为该手机是早上面试的人遗留下来的,故其天真的认为该手机已经没人要了就归自己所有了),犯罪的主观恶性非常小。韩羽走上犯罪的道路,是一念之差、是由于教育的缺失所致。
四、犯罪嫌疑人韩**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韩**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也有把手机偷偷归还给被害人的想法。但其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一直没有付诸行动,在受害人丢失手机期间,韩**的种种行为都表示其心里一直在挣扎,其帮主被害人想办法追讨手机,受害人也对韩**的上述行为表示同情。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韩**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韩**取保候审!
此致
杭州市滨江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
2015年6月15日